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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8-05-15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我局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其主要职责: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定;

(二)负责推进、协调、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上级有关机关报告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

    1.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

    2.组织编写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协调发布和更新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组织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

    6.负责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移送工作;

    7.其他交办事项。

(二)法规处

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审核把关,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相关内容以及“在线咨询”的答复等。

(三)计算机处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信息技术保障、渠道和载体建设,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相关内容等。

(四)机关党委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责任追究及“网上投诉”的答复等,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相关内容等。

(五)其他部门

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部门和直属单位信息;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信息;

(三)规划计划;

(四)依法(规)应当公开的审计结果;

(五)统计数据;

(六)干部任免情况;

(七)资金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我局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我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体情况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除上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除主动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我局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通过政府公报或市政府、我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以其他纸质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 我局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或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审批单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经办公室审核,报相关分管局领导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需报请省政府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以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移送工作。按照要求将形成或变更的公开信息移送至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同时将相关移送明细登记表送交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核实确认。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局内各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填写《连云港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具体的申请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我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二)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然后按申请内容交局有关部门具体办理,法规处审核把关。办理结束后,具体办理部门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我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应当公开且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予重复答复。

第二十条 我局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我局认为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减免收费。

第五章 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我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局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