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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协调发布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1-03-24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市经审局、各处室:

为保证我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连云港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协调发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连云港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协调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第三条 各处室提供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在制作或获取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局政府网站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申请获取信息。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本局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征求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 本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