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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1-03-24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三)机构设置、职能; 
      (四)审计程序; 
      (五)局机关廉政规定; 
      (六)审计工作纪律; 
      (七)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义务; 
      (八)审计项目计划; 
      (九)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通过政府公报或市政府、本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以纸质形式公布。 
        第五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或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部门公开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连云港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阅。 
        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中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天后发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提前公开。 
        第八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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