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县审计局法规科工作人员,在对审计通知书审核流转过程中发现,看似简单的审计通知书起草,审计业务人员也会在起草过程中因为忽视一些小细节而出现错误的情况。看似是小细节小问题,或许恰是直接违反审计法规定的大问题,可能造成严重的风险后果。如何在审计通知书起草过程中避免类似问题出现,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确保审计项目名称准确。审计业务人员在起草审计通知书时,应务必对照年初下达的审计计划项目名称,确保与审计项目计划名称保持一致。
二是确保引用法条准确。根据项目类型不同分别对应引用审计法中关于预算执行、专项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等相对应的法规条款,确保法规引用准确。
三是确保进点时间准确。根据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是因为审计通知书流转及送达存在时间差,可能从起草时间看进点时间能满足提前三日的要求,但因为时间差原因导致未满足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该行为违反了审计法规定,所以这就要求务必提前考虑时间差问题,合理确定审计进点时间。
四是确保落款时间准确。审计通知书流转过程中,可能因为流转时间差导致落款时间、印发时间与拟稿人起草时非同一天,这就要求后续审批人员、文印人员及时调整落款时间、印发时间,防止出现印发日期早于签发人签发日期的情况发生。(尹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