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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应承担审计质量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7-10-05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二)提出审理意见;

  (三)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