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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公款私存现象的发生
信息来源:灌南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0-08-26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近日,笔者在对某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有数笔10万元以上财政拨款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转入单位报账员个人储蓄账户,用于支付每人每次数千元支出的情况。经查证,上述行为虽不是以挪用公款为目的,但存在较大的资金安全隐患,不符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规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第八条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以及第六条现金使用范围等规定,对单位的现金管理和支付管理要求非常明确,对发生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支出,从单位设立的备用金(零星支出周转金)中支付,备用金最高库存限额根据本单位现金支付业务情况制定;对发生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支出,按照对方要求,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将款项全部或超限额部分,转为对方储蓄存款或以支票等方式支付,无需且也不能将单位大额资金转入单位报账员个人储蓄账户。

可见,要杜绝公款私存现象的发生,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是重要关口,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拨款单位的资金用途和资金去向,控制单位报账员支取大额现金;与此同时,单位报账人员也要积极予以配合,严格按照财经法纪规定要求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灌南县审计局   陈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