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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4-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近年来,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为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提高公共投资绩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个转变”的提出和新修订审计法的实施对投资审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基于参与过的相关投资项目,分析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点和难点,并给出自己的一些拙见。

一、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重点

(一)项目质量、进度等管理情况

项目的质量、进度管理贯穿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始终。通过查阅质量、进度管理相关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规划、日志等,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前期、建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进度的内部管理制度、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保障公共工程项目质量及进度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二)项目建设程序、招投标情况

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包含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等。各环节均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因此对项目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情况的审计贯穿整个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始终。在实际审计时,应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选择不同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建设程序方面需重点关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审批活动的程序履行、手续、批复的合理性。招投标审计需在立项阶段重点关注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招标事项;建设期需关注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的招投标情况;建设末期需重点关注各类合同的结算及变更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进度款等情况

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种类较多,包含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又称PPP项目)等模式也逐步开展。建设初期需关注资金筹集情况,实施阶段需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到位及时性及管理情况,竣工阶段则重点关注决算、资金结余等情况。通过获取项目资金到位明细表、相关的明细账、总账等,重点关注建设资金是否按可研报告等批复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筹集,注册资本金、各类补助、贷款贴息、进度款等资金到位情况,揭示建设资金及进度款到位迟缓、建设进度缓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保障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难点

(一)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仍有待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相关规定,开展的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属于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之间的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部分,建设单位与勘察、施工、监理之间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过去审计机关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以审代结”的问题比较突出,超越了审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增加工作任务和难度;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出具的对结算审核的复审中查出多计工程造价能否追回而产生法律诉讼也将成为投资审计的难点。

(二)审计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手段应用能力仍存短板

在审计实践过程中,单一层面的知识无法满足对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招投标程序、合同制定、竣工结算、进度款支付等多方面的审计,因此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需要具备工程、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知识,专业人才的短缺仍是制约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质量和数量发展的桎梏。另外各类审计系统、审计软件虽然开发,但工程领域信息化程度低,建设单位分散,基本数据上传仍需各部门、建设单位配合。即使软硬件均达标,但能适用以上审计新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缺口较大,对审计人员来讲,短时间通过各类培训精通多项技术应用难度较大,需要探索审计新技术的应用方式及方法。

三、加强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投资审计方面法律法规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另一方面,针对审计机关在已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查出多付工程价款的问题,审计机关应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和决定无法直接作为调整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二)进一步统筹好投资审计计划和审计人员配置

准确理解“三个转变”的内涵和要求,针对当地公共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不求“多”和“全”,紧盯问题多发领域,抓好关键环节,确保查处问题“稳”和“准”,另外要根据审计人员力量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各行业、领域及大小项目,做到大项目重点突破,小项目抽查审计,避免某领域多年不审计而出现重大问题。(蒋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