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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机关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信息来源:海州区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8-07-19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2016年4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017年5月17日印发并实施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以案释法工作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审计机关,必须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认真组织审计执法人员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就审计机关如何结合审计项目开展以案释法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以案释法工作的定义

作为审计机关的以案释法工作,是指审计执法人员,结合审计项目的问题查处,围绕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二、以案释法工作的对象

在审计项目中开展以案释法,审计的客体决定了审计机关以案释法的对象范围。笔者以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向被审计单位以案释法,二是向被审计对象以案释法,三是必要时向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以案释法。

三、以案释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审计人员可结合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社会救助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开展审计,并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通过以案释法,让被审计单位(包括被审计对象)或者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

(二)合法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三)规范性原则。审计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查处问题的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并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包括被审计对象)或者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告知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有关救济途径等,及时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四)及时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和普法需要,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召开进点会环节或者现场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包括被审计对象)或者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四、如何结合审计项目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笔者以为,把以案释法工作落实到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应该通过“六个结合”,不断深化审计机关以案释法工作。

一是结合审计进点会开展以案释法。在每个审计组召开的审计项目进点会上,审计人员现场宣读《审计通知书》,并告知审计行为的有关法律依据,使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被审计对象全面了解、领会审计的依据和工作要求。同时通过对该单位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剖析,深入宣传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规定,使被审计单位人员进一步增强遵守财经法规意识,进一步增强对国家审计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结合现场审计开展以案释法。审计人员通过现场审计,在发现问题、与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向被审计单位反馈问题过程中,面对面解释和说明存在问题的事实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履行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过程中的告知义务,使被审计单位充分认识到存在问题的“违法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结合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开展以案释法。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审计人员围绕审计发现的问题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和救济途径等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和宣传教育。让被审计单位人员直面“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和审计人员互相辩论。同时审计人员应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深度剖析,并提出客观有效的审计建议与对策,通过审计人员现场归纳、引导,解释、说明,切实提高对方的法治意识。

四是结合送达审计决定书开展以案释法。审计机关在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决定书时,针对处理处罚事项的问题表述和引用法规,向对方作充分、详细的说明,进一步深化对方对相关问题的认知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

五是结合向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送达移送处理书开展以案释法。针对违法乱纪行为需要移送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的,在送达文书时向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解释和说明移送事项的“来龙去脉”。通过以案释法,让主管部门认识到自身存在监管措施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密等“漏洞”。建议其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日常监督和检查,防微杜渐,促进规范,做到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六是结合督促整改开展以案释法。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对审计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审计建议采纳、审计决定执行和移送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回头看”时,进一步宣传与审计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被审计单位(包括被审计对象)接受审计监督、执行审计决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也进一步增强被审计单位(包括被审计对象)监督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意识,达到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效果。(海州区审计局 沈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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