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虚列投资完成额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本部门 发布日期:2017-09-07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类别:行政处罚

权力基本编码:0203634000

实施主体:市审计局

使层级:省级,本级,县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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