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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1-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暂时封存账册及相关会计核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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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审计局(法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任期审计资料的,审计机关、出资方应当予以制止;审计机关可以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直至依法采取取证、暂时封存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