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机关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本部门 发布日期:2017-09-07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类别:行政处罚

权力基本编码:0203620000

实施主体:市审计局

使层级:省级,本级,县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备注 无

  权力基本编码0203620000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