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本部门 发布日期:2017-09-07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类别:行政处罚

权力基本编码:0203644000

实施主体:市审计局

使层级:省级,本级,县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备注 无

  权力基本编码0203644000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