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本部门 发布日期:2017-09-06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类别:行政处罚

权力基本编码:0203628000

实施主体:市审计局

使层级:省级,本级,县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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