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行为的处罚
信息来源:本部门 发布日期:2017-09-06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类别:行政处罚

权力基本编码:0203617000

实施主体:市审计局

行使层级:省级,本级,县级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备注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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